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海关对进出口许可证的审核要求 |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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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证企相符。进口许可证上的“对外成交单位”必须是外贸合同的签约单位,同时也是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“经营单位”。 “实际收货单位”必须是属于许可证上使用单位的隶属企业、联营企业、物资调拨部门或是使用单位的加工企业。出口许可证上的“出口商”应为报关单上的经营单位,“发货人”应为报关单上的发货单位;当分公司发行总公司合同时,报关单上的经营单位可以是“出口商”的隶属单位,发货单位应与“发货人”一致。 2、单证相符。许可证上的所有项目必须与所填制的报关单及所提供的有关合同、发票、装箱单、提单、装货单等,以及其他相关单据或文件相符。 3、许可证任意一项内容不得随意更改。更改许可证有效期、报关口岸、贸易方式、到货口岸、进口国别、商品用途等内容,须在原许可证备注栏中加注,并加盖许可证发证章,更改次数不得超过两次。更改其他项目应重新发证。 4、进口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,货物在有效期内进口,领证单位可以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。发证机关可以根据合同规定相应延长许可证有效期,但展期只能一次。 5、实行“一批一证”制的出口许可证,有效期为三个月,在有效期内只能报关一次;不实行“一批一证”制的出口许可证有效期为六个月,可以多次报关使用,但最多不得超过十二次;供港澳鲜活冷冻商品(不包括转口部分),每一份出口许可证有效期为一个月,过期作废。 6、下列进口,除国家限制的商品外,免领进口货物许可证: A:按国务院的批准权限,经批准可以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各类公司,在贸易中购进或接收外商赠送的货样、广告品; B:科研、教育、文化、体育、医药、卫生部门经对外经济贸易部、各级对外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特派员办事处批准,自行购买或委托驻国外机构购买本单位急需的科研、教育、体育、医药、卫生用品,每批总值在5000美元以下者;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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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键字:海关|进出口许可证|审核 |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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